地政處-耕地三七五租約 - 屏東縣政府

第18屆第2次(106年9月12日上午9:00), 案由一:出租人以承租人於承租土地上建有房舍等,違反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條之規定,申請租約無效收回出租耕地。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耕地地租租額,不得超過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千分之三百七十五;原約定地租超過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者,減為千分之三百七十五;不及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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