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班 - 臺北市政府 ... 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3、4條規定略以,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下者,雇主應設置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亦得由事業經營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