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335-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第33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相關大法官解釋 ...

中華民國刑法§336-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 ...

刑法| 第三一章侵占罪 - 六法全書

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最高法院刑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