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編章節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2 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 ...

偽造文書之「足生損害」解釋- 月旦知識庫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偽造文書罪,足生損害,刑法偽造私文書罪之成立,應以行為人有「無製作權之認識」而冒用他人名義製作私文書之故意,為其主觀構成要件。若行為 ...

偽造文書-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在法律上,偽造文書(Forgery)是指故意制造假的文件或刪改文件以達致誤導他人的目的(deceive)的行为,通常會因而得到利益(但并不以此为构成要件)。未經文件的 ...

刑法| 第一五章偽造文書印文罪 - 六法全書

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