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法律性質 - 保成學儒法政網
若認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具有一身專屬性的「身份權」,則夫或妻一方的債權人在婚姻關係消滅時,就不能代位行使之;反之,若認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可讓與 ...
若認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具有一身專屬性的「身份權」,則夫或妻一方的債權人在婚姻關係消滅時,就不能代位行使之;反之,若認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可讓與 ...
2018年2月5日 - 在新修法內容,配偶之一方債權人已不得代位配偶聲請變更夫妻財產制,也不得再代位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白話言之,如果配偶之一方不願向 ...
關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性質,雖曾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時,一度將該權利立法明定為具一身專屬性,而增訂第三項:「第 ...
2016年4月29日 - 一○一年十二月廿六日之修正民法的理由指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為專屬於配偶一方的 ... 如果是,則為例外可由債權人代位行使李太太的權利。
因實務上債權人多利用現行民法第1011條規定向法院聲請宣告夫妻改用分別財產制,再代位債務人向債務人配偶行使民法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以達到 ...
上開案例,因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業經立法定位為一身專屬權,故甲一旦死亡,甲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即告消滅,無論是甲的父母或其債權人,均不得繼承或代位行使 ...
民法親屬篇101年12月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修法內容介紹---- ... 代位行使,且夫妻之任何一方亦不得將該期待權任意讓與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而具一身專屬性。
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是只有在夫妻財產制未約定. 時,即為適用法定財產制時, ... 聲請宣告甲乙之夫妻財產制改用分別財產制,並代位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 權。
現行民法第一○三○條之一於九十六年修法時,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一身專屬性之規定刪除,使夫或妻一方之債權人可代位行使夫妻對另一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 ...
2012年12月11日 - 立法院通過民法修正案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前介紹過,在現行民法的規範下,債權銀行可以代位行使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