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僑生手冊-102年版

外國法人為履行承攬、買賣、技術合作等契約之需要,須指派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契約範圍內之工作,於中華民國境內未設立分 ...

最新簡明六法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七十二小時期間之終止,逾法定上班時間者,以次日上午代之。其次日為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上午代之。第一條下列時間不計入本條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