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規定,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機關首長有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等情形時,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前述 ...

條文內容-政府採購法 - 法源

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機關首長有第二項之情形者,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 但本項之執行反不利於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免除之。 採購之承辦、 ...

府採購案例解析六 機關首長之利益迴避

本案係由該機關之採購處處長王某依職權核定底價,但王某於七月卅日屆齡退休,旋於八月一日至參與投標廠商之一之甲公司擔任業務經理。機關發現上情後查證,王 ...

政府採購法 - 植根法律網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 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機關首長有第二項之情形者,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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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機關首長有第2項之情形者,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但本項之執行反不利於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免除之(採購法第15條 ...

政府採購法解讀: 逐條釋義

因此,廠商內部非負責人的職員雖然與機關首長有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情形,該廠商仍可參與該機關的採購 145 。廠商負責人不論支薪或不支薪均適用本條第四項之規定。

採購人員道德規範及違法處置

2017年1月18日 - 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機關首長有第2項之情形者,不. 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但本項之執行反不利於公平競. 爭或公共利益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免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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