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休息站停留不得逾四小時| 公視新聞網

以往在高速公路休息站,停留時間不能超過12個小時,但最近有了新規定,高速公路局公告,從三月一號開始,凡是停車超過四個小時,就必須處三千元罰鍰。 為了避免 ...

條文內容

... 救濟車及經高速公路、 快速公路管理機關核准之拖吊車輛,得不受前項之限制。 ... 二、停放服務區、休息站內之車輛逾四小時。 ... 五、違規停車未能依規定迅即移離。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09/01/06 13:38 ... 大型重型機車不受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不得行駛及進入快速公路之限制。 ... 汽車自交流道、服務區或休息站進入主線車道時,應遵守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駛,並先利用加速車道逐漸 ...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除於規定之停車處外,不得在路肩及路肩外、中央分隔帶、隧道內或交流道停車。

交通常識-停車安全篇

在高速公路服務區、休息站停放之車輛,最多以十二小時為限。 8. ( ). 行駛高速 ... 交通頻繁之處,停車時間及位置,如公路或警察機關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停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