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法§4-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第4 條. 凡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免徵娛樂稅: 一、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 ... 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者,所舉辦之各種娛樂,其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者。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娛樂稅

依據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或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者,所舉辦 ...

娛樂稅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4 條. 凡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免徵娛樂稅: 一、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 ... 但依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查定課徵者,得免用娛樂票。

財政部- 函釋

基金會舉辦娛樂活動其門票收入應依法課稅 ... 說明:二、依娛樂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合於民法規則公益社團或財團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