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廢棄物之輸入、輸出、過境及轉口,應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規定公告之廢棄物種類, 禁止輸入。 廢棄物之 ...
廢棄物之輸入、輸出、過境及轉口,應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規定公告之廢棄物種類, 禁止輸入。 廢棄物之 ...
1、一般事業廢棄物之申請審查作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 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受理並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核發 輸入或輸出許可;有害廢棄物之申請 ...
第三條廢棄物之輸入、輸出、過境及轉口,應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公告之廢棄物種類,禁止輸入。
事業廢棄物輸出輸入許可申請. (第○次申請本). □一般事業廢棄物□有害事業廢棄物. 機構名稱:○○公司. 機構地址:桃園市○○區○路○號. 中華民國○○年○○月 ...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事業廢棄物輸出輸入許可申請. (第○次申請本). 一般事業廢棄物 □有害事業廢棄物. 機構名稱:○○公司. 機構地址:桃園市○○區○路○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令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環署廢字第0980063229號. 修正「廢棄物輸出許可審查作業要點」,其名稱並修正為「廢棄物輸入輸出許可審查作業要點」。
第二十四條 依本辦法許可輸入或輸出之廢棄物,於事業或輸入、輸出者之貯存場所與港口、貨櫃場或航空站間之運送方式,由輸入者或輸出者依下列方式為之:
訂定發布「有害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許可辦法」,並先後於八十六年八月十. 三日修正法規名稱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九十. 二年一月一日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