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全球資訊網

第二十五條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但合於第七十八條及第九十八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建築執照管理類-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建築法系相關規定 發布日期103/11/11 新北市政府辦理拆除執照申請及管理作業要點(.doc.odf) ... 修正日期100/07/01 新北市建築物申請補辦建築執照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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