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法檢字第0999014772 號 - 法務部-行政函釋
律師法第37 條之1 規定係為避免司法人員離職後轉任律師,利用人際關係之方便從事不法行為,因此,律師曾任法官或檢察官,於離職後3 年內,於原任職法院或檢察 ...
律師法第37 條之1 規定係為避免司法人員離職後轉任律師,利用人際關係之方便從事不法行為,因此,律師曾任法官或檢察官,於離職後3 年內,於原任職法院或檢察 ...
2018年7月29日 - 3‧ 中華民國三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30條條文 ... 5‧ 中華民國五十一年六月五日總統修正公布第1條條文 ... 第1條(律師之使命).
72 律師法第37 條之1 規定「司法人員自離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在其離職前三年內曾任職務之法院或檢察署執行律師職務。」甲原來任職於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擔任 ...
第37-1 條, 司法人員自離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在其離職前三年內曾任職務之法院或檢察署執行律師職務。但其因停職、休職或調職等原因離開上開法院或檢察署已滿 ...
對於律師法第26 條、第38 條、律師倫理規範第30 條、第32 條等規定之理解。 又100 年司法官考試第71 題之部分,主要則涉及律師法第37 條之1 之認識。 四、律師於 ...
院或檢察署執行律師職務。但其因停職、休職或調職等原因離開上開. 法院或檢察署已滿三年者,不在此限。(律師法第37條之1). 238. 司法人員自離職之日起三年內, ...
某甲大學畢業後服替代役,分發到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服務,服役時考上律師。 ... (C)某甲為替代役人員,並非律師法第37 條之1 所指之司法人員,因此可以在臺中地院 ...
律師法第37-1 條 ( 91.01.30 ) 律師法施行細則第15 條 ( 93.12.29 ) 法院組織法第17-1 條 ( 96.07.11 ). 要旨:. 司法事務官離職後轉任律師,應受迴避規定約束,不得在 ...
法規名稱:, 律師法. 修正時間:, 中華 ... 中華民國37年3月24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30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 ... 中華民國51年6月5日總統修正公布第1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 ...
主旨:所詢約僱書記官有無律師法第37條之1適用疑義乙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106年6月15日函。 二、按律師法第37條之1之立法意旨為避免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