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
審理程序. 一、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規定,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二、憲法法庭受理政黨解散案件認有必要時,得指定大法官 ...
審理程序. 一、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規定,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二、憲法法庭受理政黨解散案件認有必要時,得指定大法官 ...
憲法法庭,由中華民國司法院設置的司法院大法官所組織而成,合議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以及由立法院提出的總統及副總統彈劾案等事項。
2017年6月19日 - 第2 條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 第3 條 ...
2006年11月23日 - 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1. 審理原則(1) 當事人得以書面,委任具有律師或教授資格之人為訴訟代理人。(2) 以言詞辯論為裁判原則。2. 政黨違憲之 ...
24 憲法法庭對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裁定之評議,應有多少位大法官之同意決定之? (A)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 (B)參與言詞辯論大法官 ...
憲法法庭對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判決之評議,至少應經多少位參與言詞辯論大法官之同意決定之?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二 (C)四分之三 (D)五分之三. 編輯私有筆記 ...
2017年10月10日 - 憲法法庭審理的是政黨「違憲」解散案件,除了憲法規定,必須有政黨行為已足以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之證據。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更有「依法 ...
第19條,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得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解散之。 前項聲請,應以聲請書敘明左列事項向司法院 ...
統提出彈劾案,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第71 條)。 (四)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第4 款):. 政黨之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 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得 ...
第2 條 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