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2017年6月19日 - 第2 條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 第3 條大法官審理案件之迴避, .... 第26 條憲法法庭認聲請有理由者,應以判決宣示被聲請解散之政黨違憲應予解散;認聲請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其聲請。 第27 條判決應作 ...

司法院大法官

一、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規定,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 ... 六、憲法法庭認聲請有理由者,應以判決宣示被聲請解散之政黨違憲應予解散;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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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法院得不適用該法律而逕為裁判(B)法院得停止訴訟程序而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 解散憲法法庭認解散政黨聲請有理由者,應以何種方式宣示政黨違憲應予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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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認解散政黨聲請有理由者,應以何種方式宣示政黨違憲應予解散? (A)以處分書宣示(B)以裁定宣示(C)以判決宣示(D)以解散命令宣示。(100關務3等) () 5. 2.政黨 ...

法學大意熱門題庫: 錄事

令、有權解釋之資料或司法實務上之見解,作為所屬司法機關人員執行職務之依據,亦屬法之 ... 憲法法庭認解散政黨聲請有理由者,應以何種方式宣示政黨違憲應予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