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增訂第四條之四

所得稅法增訂第四條之四、第四條之五、第十四條之四. 至第十四條之八、第二十四條之五、第一百零八條之二. 及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條條.

條號查詢結果-所得稅法 - 法源

第4 條, 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 一、(刪除) 二、(刪除) 三、傷害或死亡之損害賠償金,及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取得之賠償金。 四、個人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 ...

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 - 財政部

1. 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第十四條之二、第十四條之. 三修正條文. 第四條之一自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 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 ...

所得稅法

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 ... 符合第四條之三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其信託利益於實際分配時,由受益人併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