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收,是逼人吐錢還債的方法! - 台灣法律網-律師事務所
法官旋即裁定予以管收,當天就被送進看守所附設的管收所執行管收。 ... 運用情形;義務人不為清償、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者,「視為其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而故不履行」,執行分署可以聲請法院予以拘提、管收。 管收是一種間接的強制執行方法。
法官旋即裁定予以管收,當天就被送進看守所附設的管收所執行管收。 ... 運用情形;義務人不為清償、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者,「視為其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而故不履行」,執行分署可以聲請法院予以拘提、管收。 管收是一種間接的強制執行方法。
(A)拘提與管收之聲請,應向行政執行處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 (B)拘提為實現金錢給付義務之直接強制方法 (C)若義務人為法人者,無法以管收方法去實現其金錢給付 ...
行政執行處或義務人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者,得於十日內提起抗告;其程序準用 ... 拘提、管收,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管收條例及刑事訴訟法有關訊問、拘提、羈押之規定。 第28 條,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2005年11月23日 - 間接執行即執行機關不直接以強制力實現債權人之權利,而予債務人一定之不利益,使其心理上受壓力,而自動履行債務之執行。例如以拘提、管收 ...
行政執行法關於「管收」處分之規定,係在貫徹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於法定義務人確有履行之能力而不履行時,拘束其身體所為間接強制其履行之措施,尚非憲法所 ...
2013年1月24日 - 例如:以拘提、管收債務人或處以怠金等間接方法,促其自行履行債務。此種執行處分非對於債務人之財產實施,故對人執行為間接執行。有關間接 ...
直接強制」與「間接強制」間之差異. 最高行政法院 ... 依行政執行法第28條之規定,下列何者屬於直接強制之方法? (A) 註銷證照. (B) 管收. (C) 拘提. (D) 留置. 答案:A.
錢給付義務之「間接」執行方法,所謂「拘提」係指強制義務人. 到場之處分,「管收」則為拘束義務人身體一定時間於一定之處. 所(現為看守所附設管收所)之強制處分,兩 ...
行政執行法關於「管收」處分之規定,係在貫徹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於法定義務人確有履行之能力而不履行時,拘束其身體所為間接強制其履行之措施,尚非憲法所 ...
一)定義:行政機關對於不履行義務之相對人(或稱義務人),以強制手段使其履行義務 .... 拘提管收:對義務人之人身所為之執行,係實現金錢給付義務之間接強制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