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聲請再議(被告聲請) - 法務部便民服務線上申辦
2018年9月11日 - 聲請再議(被告聲請). 聲請事項, 被告聲請再議. 聲請內容, 對檢察官所為撤銷緩起訴處分不服。 聲請人, 被告。 聲請程序, 向本署檢察官提出聲請狀敘 ...
2018年9月11日 - 聲請再議(被告聲請). 聲請事項, 被告聲請再議. 聲請內容, 對檢察官所為撤銷緩起訴處分不服。 聲請人, 被告。 聲請程序, 向本署檢察官提出聲請狀敘 ...
案件見解:被告原本的緩起訴被撤銷後,被告若不服,可以再向檢察官聲明再議,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之1的規定,被告可以在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的七日內,以書狀 ...
為實踐八十八年七月全國司法改革會議達成「同意採行緩起訴制」之共識,以作為刑事訴訟制度採行當事人進行主義應有之配套措施,九十一年二月八日公布修正刑事 ...
2018年11月21日 - 而為了保障被告之救濟權限,§256-1設有被告對該撤銷緩起訴處分不服之再議救濟制度:「Ⅰ.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 ...
參、再議一、 意義:對檢察官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以及撤銷緩起訴處分之救濟程序。故再議又可分為告訴人、被告之聲請再議以及檢察官職權聲請再議。 二、 再議的 ...
2016年7月17日 - 被告因為不服檢察官「撤銷緩起訴」的處分,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56 條之1 規定聲請再議後,如果原來的檢察官認同被告再議的理由,也就是所謂「 ...
從而,上開再議期間倘未屆滿,該撤銷緩起訴處分即未確定,檢察官如逕行起訴,其程序於法即有未合。又上開之再議期間既係自「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起算, ...
應附繳文件: 對原處分不服理由及有關證據及證明文件. 受理機關: 本署. 聲請期間: 收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七日內提出. 辦理所需. 時間: 隨到隨辦. 審查標準及.
再議是刑事訴訟上,告訴人針對緩起訴或不起訴處分、被告針對撤銷緩起訴處分所為, ... 時,告訴人可以在7日內經由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
答: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的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