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起訴處分之再議與撤銷- 月旦知識庫

為實踐八十八年七月全國司法改革會議達成「同意採行緩起訴制」之共識,以作為刑事訴訟制度採行當事人進行主義應有之配套措施,九十一年二月八日公布修正刑事 ...

參、再議@ 刑訴小站:: 隨意窩Xuite日誌

參、再議一、 意義:對檢察官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以及撤銷緩起訴處分之救濟程序。故再議又可分為告訴人、被告之聲請再議以及檢察官職權聲請再議。 二、 再議的 ...

再議-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再議是刑事訴訟上,告訴人針對緩起訴或不起訴處分、被告針對撤銷緩起訴處分所為, ... 時,告訴人可以在7日內經由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

撤銷緩起訴再議的相關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