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啟事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禁止汽缸總排氣量未滿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之機器腳踏車進入用「禁3 」 。 禁止大客車進入用「禁3.1」。 禁止大貨車及聯結車進入用「禁4」。 禁止聯結車進入用「禁5」。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三、禁止大型重型機車進入用「禁2.2」。 四、禁止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進入用「禁3」。 五、禁止大客車進入用「禁3.1」。 六、禁止大貨車及聯結車進入用「禁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