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醫療救護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四條之二條文
緊急醫療救護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四條之二條文;並. 修正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二. 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 ...
緊急醫療救護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四條之二條文;並. 修正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二. 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 ...
第14-2 條. 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 救護人員於非值勤期間,前項 ...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由救護人員二十四小時執勤,處理下列緊急救護事項: 一、建立緊急醫療救護資訊。 二、提供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 ...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依第五條第二項之緊急醫療救護區域協調指揮體系, ... 救護區,並由救護隊或消防分隊執行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救護業務。 第14 條.
2011年6月7日 - 名稱: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民國92 年12 月31 日修正) 第1 條本細則依緊急醫療救護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五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2 條本法第九 ...
本辦法依消防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 條. 本辦法所指之救護人員,為直轄市、 ... 緊急傷病患之運送就醫服務,應送至急救責任醫院或就近適當醫療機構。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由救護人員二十四小時執勤,處理下列緊急救護事項: 一、建立緊急醫療救護資訊。 二、提供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 ...
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中華民國102 年5 月23 日衛署醫字第1020202615 號主旨:公告訂定「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之公共場所」。 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四條 ...
衛生福利部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4-1條第1項規定,公告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之公共場所,下列何者為非? (A)高中以上之學校 (B)大型休閒場所
據統計臺灣每年約有2萬名患者於到達醫院前沒有正常心跳,消防機關設置之救護車上配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緊急醫療救護人員在車上施予心臟電擊,可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