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醫療救護法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由救護人員二十四小時執勤,處理下列緊急救護事項: 一、建立緊急醫療救護資訊。 二、提供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 ...

緊急醫療救護法 - 新光電通AED

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 ... 二、 應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utomated External Defibrillator, AED,以下簡稱AED)之公共場所如下:

衛生組| 救人免責條款

緊急醫療救護法 - 行政院已於2012年通過救人免責條款(第14-2條)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