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後,立法院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名家觀點-南韓能,台灣不能- 中時電子報

2017年3月15日 -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規定:「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1/4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2/3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 ...

[PDF]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 內政部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中華民國84 年8 月9 日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5889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07 條. 中華民國92 年10 月29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201091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 司法院大法官

2017年6月19日 -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