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管理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菸酒製造業者對於業者名稱、資本總額、總機構所在地、工廠廠名或前條第七款所定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載明之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之日起算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 ...

菸酒管理法§30-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第30 條. 酒之販賣或轉讓,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或受讓者年齡等方式為之。 酒之販賣,得設置專區或專櫃。設置專區或專櫃之 ...

菸酒管理法

二、菸酒進口業者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三、酒之販賣或轉讓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 四、菸酒販賣業者違反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 五、酒販賣業者違反第三十 ...

菸酒管理法

其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認屬藥品之酒類製劑,並應列入藥品管理。 .... 第十五條 菸酒製造業者對於依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所申報之事項,擬予變更者,應申請中央主管 .... 第三十條 酒之容器容量,除啤酒容器外,不得超過五公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