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通行權之研究 - 國立臺北大學

實務之見解,通稱本條通行權為袋地通行權。袋地通行權雖不以登記之公示制度為. 必要,但仍屬於憲法所保障之財產權,而有價值估算之必要。 袋地通行權既係不動產 ...

裁判 - 司法院

地之客觀事實,即應就通行地因此所受損害負有支付償金之義務,袋地所有人得否. 就通行事實另行主張時效取得地役權登記請求權,並不影響通行地所有人請求償金.

袋地通行權訴訟怎麼打?-天秤座法律網

袋地通行權訴訟怎麼打? 一、民法第787條規定:「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 ...

袋地通行權- 房地產糾紛專業律師團隊

2019年1月6日 - 所謂袋地通行權,即按民法第787條第1項所謂土地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之使用,其情形不以土地絕對不通公路(即學說上所稱之袋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