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三 章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審理
第19條,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得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解散之。 前項聲請,應以聲請書敘明左列事項向司法院 ...
第19條,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得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解散之。 前項聲請,應以聲請書敘明左列事項向司法院 ...
審理程序 一、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規定,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二、憲法法庭受理政黨解散案件認有必要時,得指定大法官 ...
憲法法庭對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判決之評議,至少應經多少位參與言詞辯論大法官之同意決定之?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二 (C)四分之三 (D)五分之三. 編輯私有筆記 ...
一、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得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解散之。 二、聲請政黨違憲解散案件,應以聲請書敘明下列 ...
第六章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第七十七條(主管機關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 政黨之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 ...
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其程序除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之規定外,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第3 條. 憲法法庭由大法官組成之。其人數不得少於大法官現有 ...
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其聲請程序應依其性質,分別適用解釋憲法或統一 ...
2017年10月10日 - 由於對政黨違憲解散案件的實質認定標準欠缺,只能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三章概括的程序加以處置,因此內政部有意先修《人民團體法》 ...
立法院為追究總統、副總統的法律責任,得提出彈劾案,而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 ... (九)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依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規定,若政黨的目的或其 ...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準用民法法人有關之規定。第31 條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如認該政黨之行為已足以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而有必要時,於判決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