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商業處-自助選物販賣機

經濟部107年6月13日經商字第10702412670號函說明二第(一)項第1點「具有保證取物功能,該保證取物金額原則不得超過新臺幣790元」。 民眾如發現違規之夾娃娃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