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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乃論之罪,僅對犯罪事實之一部告訴或撤回者,其效力是否及於其他犯罪. 事實之全部,此即所謂告訴客觀不可分之問題,因其效力之判斷,法律無明文規定,.

【解析】

且無其他得為告訴之人為由,聲請檢察官指定其為甲之代行告訴. 人。檢察官乃 ..... 何謂「告訴主觀不可分」:從上述的定義,各位同學有沒有發現,完全. 沒有提到任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