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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乃論之罪,僅對犯罪事實之一部告訴或撤回者,其效力是否及於其他犯罪. 事實之全部,此即所謂告訴客觀不可分之問題,因其效力之判斷,法律無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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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告訴不可分原則﹂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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