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9-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本法所稱建造,係指左列行為: 一、新建:為新建造之建築物或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者。 二、增建: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者。但以過廊與原建築物連接 ...

建築法| 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全球資訊網

一、新建:為新建造之建築物或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者。 二、增建: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者。但以過廊與原建築物連接者,應視為新建。 三、改建:將 ...

建造(雜項)執照申請流程及作業程序說明

(六) 建築物概要表【A11-4】. (七) 建築物增建概要表(增建及原有建物新建檢附)【A11-6】. (八) 原有建物概要表(增建及原有建物新建檢附)【A99-11】. (九) 地號表(變更 ...

建築法

第五條本法所稱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為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第六條本 ... 二、增建: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者。但以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