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11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條, 第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 ... 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勞動基準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資遣小常識 - 新北勞動雲 - 新北市政府

有關資遣之定義詳述在勞動基準法內,指雇主依照該法第11 條(如業務緊縮、歇業)、第13條但書(如天災、事變而不能繼續事業)及第20條(如改組或轉讓,未經留用) ...

勞動基準法§11-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第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 ...

勞工退休金條例 - 勞保局

2019年5月16日 - 一、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人員及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後始取得本國籍之勞工,於本條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 ...

勞工保險條例 - 勞保局

2019年9月23日 - 第十一條符合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 ...